谢邓超、李赞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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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716号案件名称
谢邓超、李赞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谢邓超;李赞广;张云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716号申请人:谢邓超,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珂岩,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赞广,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张云霞,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谢邓超与被申请人李赞广、张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邓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云霞购买的位于灵宝市予以查封。申请人谢邓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邓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云霞购买的位于灵宝市(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谢邓超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思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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