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娥娥、李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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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51号案件名称
陈娥娥、李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陈娥娥;李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娥娥,女。被执行人李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娥娥与被执行人李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4993.78元、案件受理费962.5元、执行费11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元,承诺自2021年9月起每月履行2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已将9月份20000元履行,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对于以上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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