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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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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8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万某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万某某;彭某某;绥中县华运运输车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绥中县华运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马家村十组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QE1X85L。投资人:赵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绥中县华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彭某某银行存款4276.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万某某4109.1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67元,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执行款7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谈德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 楠书 记 员 朱祉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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