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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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81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某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万某某;彭某某;绥中县华运运输车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锡伯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绥中县华运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马家村十组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QE1X85L。投资人:赵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绥中县华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彭某某银行存款4276.1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万某某4109.1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67元,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执行款7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谈德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 楠书 记 员 朱祉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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