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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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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91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15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锐,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依法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杨大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佟佳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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