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利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2执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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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2执3520号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利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利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2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姚某利,女,1991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本院在执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林利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35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罗安长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赵禹代书记员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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