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忠林、张昭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458号
  • 案件名称

    李忠林、张昭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忠林;张昭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男性,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张昭润,男性,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张昭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43054.45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昭润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昭润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张昭润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于2021年4月15日车籍查封被执行人张昭润所有的捷达K33车牌号:辽B×××××汽车,于9月6日车籍查封被执行人辽B×××××轿车一辆,查封期均为两年,因未实地扣押,暂无法处理。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张昭润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昭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忠林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忠华执行员  郭万一执行员  刘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琳玓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