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士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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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79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士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士立;刘灿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79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兵,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士立,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刘灿辉,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立、刘灿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士立、刘灿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45.54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颜立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颖姿书 记 员 王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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