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权、彭德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3民初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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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民初3737号案件名称
叶权、彭德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权;彭德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3民初3737号原告:叶权,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彭德云,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权与被告彭德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5:30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叶权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原告叶权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春人民陪审员 刘丰州人民陪审员 刘锦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坤炎书 记 员 阙 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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