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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权、彭德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3民初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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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民初3737号
  • 案件名称

    叶权、彭德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叶权;彭德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3民初3737号原告:叶权,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告:彭德云,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权与被告彭德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5:30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叶权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原告叶权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春人民陪审员  刘丰州人民陪审员  刘锦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坤炎书 记 员  阙 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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