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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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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943号
  • 案件名称

    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943号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京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法定代表人:刘帅。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尚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洪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伊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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