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全、何述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恢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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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恢179号案件名称
王贵全、何述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贵全;何述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全,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何述军,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申请执行人王贵全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述军支付货款25431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述军应在(2021)川0683执恢1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述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12.00元(未含资金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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