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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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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5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56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长勘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0628661Q。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晓,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毅,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子江,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原告杨毅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物业管理中,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1.0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方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康 玲书 记 员 彭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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