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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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56号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56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长勘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0628661Q。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晓,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毅,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子江,男,汉族,1955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原告杨毅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物业管理中,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1.0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方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康 玲书 记 员 彭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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