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君海、马万刚等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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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48号案件名称
骆君海、马万刚等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骆君海;马万刚;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骆君海,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马万刚,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任志丽,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忠明,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乔大军,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侯美丽,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骆君海与马万刚、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骆君海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7107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39039.87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万刚、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在银行、土地、工商、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在房管所、任志丽、乔大军、侯美丽在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万刚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室已查封(轮候),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忠明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因其是宅基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乔大军名下所有的新凯牌×××号经查无此车。申请执行人骆君海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万刚、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骆君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马万刚、任志丽、王忠明、乔大军、侯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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