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港、杨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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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989号案件名称
朱海港、杨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海港;杨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港,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杨玲,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申请执行人朱海港与被执行人杨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玲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8950元(其中案款8900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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