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庆培与张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4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4947号案件名称
桑庆培与张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桑庆培;张金欢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4947号原告:桑庆培,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金欢,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桑庆培与被告张金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庆培撤诉。审 判 员 陆玲英法官助理 马悦晖书 记 员 施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