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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与姚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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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12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与姚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姚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2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瑞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某,女,1974年4月5日生,住敦化市。        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1日生,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与被告姚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蔺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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