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与姚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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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12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与姚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姚某;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12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瑞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某,女,1974年4月5日生,住敦化市。 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1日生,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与被告姚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蔺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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