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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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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291号
  • 案件名称

    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健,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吴健罚金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军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健,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吴健罚金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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