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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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825号案件名称
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82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某,男,193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张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某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提交的2003年7月5日杨世华出具的欠条,不属于新的证据。因此,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也不涉及第200条第一款之情形。因原审生效判决书上的被告人王洪利已经死亡,已不存在实体意义上的被告人资格。从事实上已经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另,上诉人起诉的诉求是要求陈德兰、杨磊、杨莹莹在继承杨世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属继承债务清偿纠纷。应作为新案件处理。被继承人居住地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张某诉陈德兰、杨磊、杨莹莹的起诉材料。张某向原审法院诉称,2003年7月,杨世华找到原告,声称王洪利说,交7万元工程定金,就能签23公里的管道工程合同。2003年7月4日,原告在山东乳山国际度假村发展公司给王洪利工程定金69000元,并签了23公里的管道工程合同,杨世华在场。王洪利当时说能开工就行了,不用写收条。杨世华就上述工程定金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欠条。后杨世华因工伤死亡,原告认为有权利要求杨世华的法定继承人承担69000元工程定金及相关利息的担保责任。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一、判决被告杨世华法定继承人陈德兰、杨磊、杨莹莹偿还原告工程定金69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5月14日,原审法院作出(2021)苏0303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03年7月5日杨世华出具的欠条,结合上诉人的诉请,其实质内容所涉及的系已由(2012)乳城民初字第92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6.9万元工程定金的事实问题,应为新证据。本案上诉人应当持新证据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山东省乳山县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应另行提起新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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