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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王成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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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979号
  • 案件名称

    徐杰、王成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杰;王成美;谭思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979号申请执行人徐杰。被执行人王成美。被执行人谭思科。申请执行人徐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收入人民币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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