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王成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9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979号案件名称
徐杰、王成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杰;王成美;谭思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979号申请执行人徐杰。被执行人王成美。被执行人谭思科。申请执行人徐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成美、谭思科收入人民币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裘靖柏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631号 下一篇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杨春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