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锦忠、谢成连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恢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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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恢116号案件名称
谢锦忠、谢成连等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锦忠;谢成连;黄盛良;王玉;陈盛翠;王文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谢锦忠,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谢成连,女,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申请执行人:黄盛良,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王玉,女,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陈盛翠,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王文才,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谢锦忠、谢成连、黄盛良与王玉、陈盛翠、王文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陈盛翠、王文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谢锦忠、谢成连、黄盛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110864.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王玉、陈盛翠、王文才已履行4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恢116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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