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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春生、杨喜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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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08号
  • 案件名称

    台春生、杨喜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台春生;杨喜民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08号原告:台春生,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奇,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民,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龙(系杨喜明之子),住天水市秦州区。台春生与杨喜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台春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春生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台春生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博文书 记 员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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