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春生、杨喜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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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08号案件名称
台春生、杨喜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台春生;杨喜民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08号原告:台春生,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奇,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民,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龙(系杨喜明之子),住天水市秦州区。台春生与杨喜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台春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春生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台春生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博文书 记 员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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