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工商印务有限公司、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民终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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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民终948号案件名称
钟祥市工商印务有限公司、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钟祥市工商印务有限公司;雷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祥市工商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连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4125890U。法定代表人:王继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伟,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上诉人钟祥市工商印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雷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1)鄂08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狮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21)鄂08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祥市工商印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上诉人雷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国林审判员 周丽红审判员 董菁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素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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