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11号案件名称
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2。法定代表人:吉献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敬成。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53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5492内的存款167573.2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5492内的存款167573.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1320923160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王涛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767号 下一篇 董存代、周岁全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