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君与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271号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丽君;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271号原告:张丽君,女,1954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1703室。 负责人:方**。 被告:马家骥,男,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张丽君诉被告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张丽君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丽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张丽君负担。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