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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君与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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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271号
  •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丽君;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271号原告:张丽君,女,1954年6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1703室。        负责人:方**。        被告:马家骥,男,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张丽君诉被告辽宁联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马家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张丽君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丽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张丽君负担。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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