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乐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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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359号案件名称
于乐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于乐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359号被执行人:于乐亮,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于乐亮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冀098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乐亮缴纳罚金7000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于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于乐亮名下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3.经向被执行人开乐亮户籍地黄骅市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于乐亮是该村村民,在监狱服刑,在村有一处宅基地,父母在其居住,劳动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不清楚。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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