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马树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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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861号案件名称
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马树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马树颜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住所地西丰县柏榆镇文安村。法定代表人:裴凤,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系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颜,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上诉人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因与被上诉人马树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裴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被上诉人马树颜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的上诉请求:1、将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为事实不清,本案所涉及的被侵占山地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张立涛(原承包者)陈述(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关于上诉人是否占用了自己具有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土地,关于原村里发包时准确的地理位置和四至的准确位置自己也不清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依据和评估报告,而判决上诉人支付占用山地赔偿款8000元,缺乏法律根据并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承包者对是否占地都不清楚,法院是依据什么断定上诉人占地,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将该裁定撤销或发回重审。李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原状返还《承租张立涛山场及土地协议书》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3月20日,西丰县柏榆乡文安村民委员会与张立涛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书将位于西丰县柏榆镇文安村原文安村敬老院西北沟老果园包括敬老院东山根,发包给张立涛经营,承包期限为2001上3月20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06年5月5日,张立涛与西丰县柏榆区域中心敬老院签订承租张立涛山场及土地协议书一份,将其承包于文安村委会果园内四至为:北至现有葱地地头,东至葱地地边,往南延伸至敬老院与东队地边,即东边交界为文安屯西头中组蚕场,西至与敬老院交界处的杨树的山场及土地。转包给被告经营使用至2020年12月30日止。被告用铁丝网将上述协议范围内的山地进行了围栏,在此期间,被告在建楼时楼体东侧占用了以上范围内的部分山地。2017年3月18日,张立涛将其2001年3月20日承包西丰县柏榆乡文安果园地转包给原告马树颜,果园范围及年限按原始合同为准。张立涛与原告之间的果园转让合同经西丰县柏榆镇文安村民委员会盖章。一审法院认为,张立涛与原告马树颜签订了果园转让合同书,马树颜承继了张立涛承包于文安村委会的位于敬老院西北沟老果园及敬老院东山根的山地,并经原发包人西丰县柏榆镇文安村委会盖章同意,原告马树颜即取得了案涉山地的经营权至2030年12月31日。被告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应于2020年12月30日租期届满后,将所承租的山场及土地返还给原告。被告在建楼时楼体东侧占用了部分山地,原告对该山地的经营权受到了侵害,考虑被告楼已建成,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及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案涉山地经营权给予适当赔偿,本院酌情确定为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马树颜位于被告院落东侧山地(北侧、东侧、南侧以现有铁丝网围栏范围为准,西侧以现有的敬老院东侧墙体为界)。二、被告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马树颜占用山地赔偿款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树颜与张立涛签订了果园转让合同书,马树颜承继了张立涛承包于文安村委会的位于敬老院西北沟老果园及敬老院东山根的山地,并经原发包人西丰县柏榆镇文安村委会盖章同意,该转包合同依法有效。上诉人马树颜即取得了案涉山地的经营权至2030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在建筑时侵占用了部分山地,马树颜作为现任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上诉人给予适当补偿。一审法院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及公平原则,判令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应对马树颜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案涉山地经营权给予适当赔偿8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西丰县柏榆中心敬老院上诉称,该敬老院建楼时与西丰县柏榆镇文安村九组张运福互换的两亩地,并未占用被上诉人的果园。经一审现场勘验,上诉人用置换的土地建了大部分建筑,同时也侵占了被上诉人的部分山地。因此,对上诉人的此节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施工占用了张立涛承包时的部分地块,张立涛已经表示不要赔偿了,并且双方还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根据上诉人出示的合同书,上诉人与张立涛签了的承包合同书中,并未对上诉人占用的地块进行约定,并无张立涛放弃赔偿的内容。因此对上诉人主张张立涛已经放弃赔偿一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铁强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张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芃书 记 员 郑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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