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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2执3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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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2执3855号
  • 案件名称

    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2执385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子郡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本院在执行南宁市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的存款263473.1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陈道远审 判 员  罗安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韦 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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