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齐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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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171号案件名称
靖边县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齐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靖边县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齐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171号 原告齐兴,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靖边县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白泽澄,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兴诉被告靖边县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齐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齐兴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强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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