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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春如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2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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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2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春如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春如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办事处三环路旁水系以东、以北第3栋(亚夏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PNLE9W。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岩毅,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春如,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关押于阜阳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春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春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春如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办事处三环路旁水系以东、以北第3栋(亚夏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PNLE9W。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岩毅,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春如,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关押于阜阳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万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春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春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春如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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