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妹、阳朔县咔嚓印迹摄影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1民初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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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民初1592号案件名称
杨小妹、阳朔县咔嚓印迹摄影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小妹;阳朔县咔嚓印迹摄影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1民初1592号原告:杨小妹,女,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告:阳朔县咔嚓印迹摄影店,经营场所:广西阳朔县阳朔镇荆凤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1MA5Q0C336A。经营者:廖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妹与被告阳朔县咔嚓印迹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小妹负担。审 判 员 唐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 明书 记 员 梁天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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