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宾、班跃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10民辖终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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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辖终39号案件名称
徐宾、班跃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宾;班跃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宾,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委托代理人:孙智琳,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跃新,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上诉人徐宾因与被上诉人班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2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徐宾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丹东市振兴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29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依法移送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班跃新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上诉人徐宾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丹东市振兴区,并提供房屋出租合同一份,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故该合同不能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丹东市振兴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辽阳市白塔区,故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滔审 判 员 陈 玲审 判 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韩政哲书 记 员 戴金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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