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张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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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3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张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张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80975056XB。负责人:刘宝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杰,男,1963年11月8月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在本院重复立案,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承担。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玉书 记 员 孙晓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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