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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张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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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3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张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张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建设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80975056XB。负责人:刘宝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杰,男,1963年11月8月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在本院重复立案,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行承担。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玉书 记 员  孙晓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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