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春雨、张明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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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邢春雨、张明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邢春雨;张明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春雨,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明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邢春雨与张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明学分期返还邢春雨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张明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邢春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31日、6月25日、9月7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三、2021年6月25日,向南召县房管局、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明学与张显臣共有登记在张显臣名下的位于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四组房产一处(证号00010387),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止。四、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9.11万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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