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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珍、姜淑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4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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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4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张凤珍、姜淑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凤珍;姜淑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姜淑珍,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常住人口信息住址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与被执行人姜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淑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淑珍给付借款人民币3万余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姜淑珍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已被另案拍卖处理,另一套房产有查封,申请执行人张凤珍暂不要求采取措施;另,已将被执行人姜淑珍所有的车辆车籍予以查封,又将其财付通账户冻结且扣划少部分余额,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姜淑珍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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