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刘贵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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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7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刘贵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刘贵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贵君,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小城子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贵君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贵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7959.74元、费用3880.04元、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为止,以37959.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及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即1057元,由被告刘贵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贵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贵君名下权利证号XXXX,建筑面积113.1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2896.78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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