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481文军结案(2021)陕0112执94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9481号案件名称
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481文军结案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9481号 文军、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文军与被执行人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112民初1887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荣华、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执94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