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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亮、吴玉军等王智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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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2民终535号
  • 案件名称

    杨亮亮、吴玉军等王智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亮亮;吴玉军;王智军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亮亮,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军,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虎,甘肃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杨亮亮、吴玉军系共同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收取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亮亮、吴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5146元,二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分别负担25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杰审判员    陈江天审判员    邢剑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展之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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