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亮亮、吴玉军等王智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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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2民终535号案件名称
杨亮亮、吴玉军等王智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亮亮;吴玉军;王智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亮亮,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军,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虎,甘肃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杨亮亮、吴玉军系共同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收取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亮亮、吴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5146元,二上诉人杨亮亮、吴玉军分别负担25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杰审判员 陈江天审判员 邢剑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展之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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