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振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10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10510号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振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振民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10510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阿敏,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小芳,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振民,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振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起诉后被告田振民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焕玲、孟宪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249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蔚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1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