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福与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0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016号案件名称
顾福与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顾福;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016号原告:顾福,男,1952年7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海峰,村主任。 原告顾福与被告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顾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垫付欠款23884.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8月20日前按月利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由法官依法判决);2.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至2006年期间,顾福在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任村书记职务。因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修建道路、植树台等工程,先后由顾福经手,在吴山、刘文秀、张风义、杨威申、陈成才处为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抬款五笔,总金额为23884.40元,并分别约定了利息。后经吴山、刘文秀、张风义、杨威申、陈成才索要,顾福先后垫付了所欠五人的欠款及利息。垫付欠款后,经顾福多次向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索要,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未给付垫付欠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福并非是本案中适格主体,无权向通榆县兴隆山镇交尔格庙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追偿,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令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和平、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754号 下一篇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徐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7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