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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梅、李红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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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143号
  • 案件名称

    李红梅、李红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红梅;李红梅;郝小明;郝小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郝小明,男,生于1982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甘肃省静宁县,系该村村民,身份号码:62272XXXX204193812。被执行人李红梅,女,生于1969年6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号码:61050XXXX906180062。郝小明与李红梅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李红梅支付郝小明保证金人民币5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该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红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郝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红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企业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亦无房产登记信息。3、对被执行行人李红梅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郝小明要求不再做财产调查。4、对被执行人李红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红梅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34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审  判 员    车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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