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众翔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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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13号案件名称
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众翔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众翔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13号 原告: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二友村四区88号(台州市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内A-27)。 法定代表人:张新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新华,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众翔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创业路13号1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玉宽。 原告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众翔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台州浩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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