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杰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99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9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杰骁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杰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99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杰骁,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杰骁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杰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3月15日发起总对总线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2021年3月17日线下发起不动产查询,2021年4月12日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郴国用(2015)第××号],位于龙船头(301住宅),因其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无法处置;2021年3月27日线下发起公积金、保险等理财产品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表中,未见随案移送财产;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杰骁发布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建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