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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思遥、杨琪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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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090号
  • 案件名称

    常思遥、杨琪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常思遥;杨琪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090号申请执行人:常思遥,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琪勇,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常思遥与被执行人杨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04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737.5元,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4执4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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