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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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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426号
  • 案件名称

    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426号申请人: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3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57115F。法定代表人:余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勐,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A1-4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53471623M。法定代表人:钱世德。申请人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尧之龙物联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无锡明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茆倩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丹路书 记 员 张曙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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