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7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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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7367号案件名称
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7367号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顾建国。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巫建强法官助理 王 菁书 记 员 王心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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