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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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80号案件名称
简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简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780号被执行人简坤,男,生于1996年1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简坤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简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简坤缴纳罚金4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简坤名下有其他大额可扣划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简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2021年8月9日,本院委托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简坤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城区人民路7号泗水县XX楼)(不动产权证号为:201XXXXXX)。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简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王建玲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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