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进、陈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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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1501号案件名称
张洪进、陈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洪进;陈海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501号申请人:张洪进,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陈海东,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申请人张洪进与被执行人陈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新4025民特3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海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洪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于2021年7月9日、7月11日、8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陈海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询反馈陈海东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海东名下车辆注册登记现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经被执行人居住所在社区物业公司调查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对被执行人的目前财产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申请人张洪进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陈海东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该车辆。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约谈笔录签字确认,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询的零星银行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泽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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