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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湖南光华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3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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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3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湖南光华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湖南光华印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板石巷跃进村。法定代表人:王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光华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板五路毛纺厂后院。法定代表人:卢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光华印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30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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