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菁与重庆疯帽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300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30097号案件名称
周菁与重庆疯帽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菁;重庆疯帽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30097号 原告:周菁,女,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重庆疯帽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菁与被告重庆疯帽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周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菁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楠书 记 员 陈博文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全照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3执670号 下一篇 北京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锐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