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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芝涵、张利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25民初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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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566号
  • 案件名称

    罗芝涵、张利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炎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罗芝涵;张利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25民初566号原告:罗芝涵,女,201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珠山背27栋3号。法定代理人:罗刚,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珠山背27栋3号,系原告罗芝涵父亲。被告:张利,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鹿原镇新坪村亭子背37号。原告罗芝涵诉被告张利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罗刚、被告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芝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原告独立生活;2、判令被告负担原告以后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3、判令被告补齐所欠的抚养费;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母亲。2018年9月14日,被告与原告父亲协议离婚,确定原告由父亲罗刚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2021年6月之后,被告再未支付抚养费。现物价上涨,原告的教育、生活费用支出较大,原告父亲收入较低,生活困难,无力一人承担原告所需抚养费,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利辩称:被告已组建新的家庭,系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家庭负担较重,无力承担更多抚养费。同时被告已经支付了33个月抚养费共计17900元,已超过离婚约定标准金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学费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疗费用支出票据、淘宝购物截图、超市购物小票,以及离婚协议、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被告提交的淘宝购物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作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多支付的钱不能抵作抚养费,经审查,被告在庭审中自认2021年6月至7月的抚养费确实未实际支付,结合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给原告买东西的情况下还需支付原告每个月500元的抚养费”内容,且转账备注并无说明,故本院对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1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罗刚与被告张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原告罗芝涵。2018年9月14日张利与罗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约定罗芝涵由罗刚抚养,张利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现罗芝涵随父亲共同生活,就读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海口幼儿园,每月保教费1100元,2022年9月将进入小学阶段学习。目前张利已组建新家庭,生育小孩,正处于哺乳期。2021年8月18日,张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罗芝涵2021年8月份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父母不仅要提供物质帮助,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且要给予子女充分的关爱和照顾。本案中,罗刚与张利于2018年9月14日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原告罗芝涵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现罗芝涵以张利负担的抚养费不能满足罗芝涵的实际支出为由,请求张利增加支付抚养费及补齐所欠抚养费,其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由张利补齐支付罗芝涵2021年6月至7月的抚养费予以支持。同时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张利负担罗芝涵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另外,原告之后产生的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等,罗芝涵可凭票据另行主张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罗芝涵补支抚养费1000元;二、被告张利自2021年9月起每月负担原告罗芝涵的抚养费800元至罗芝涵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022年1月起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罗芝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罗芝涵已预交),由被告张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芝涵。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颜晓娟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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