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春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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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9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春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春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春彦,女,51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春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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